國際會議廳場地租用範圍及保證書

國際會議廳場地設備器材租用範圍及保證書
一、宗旨:
  本辦法係為規範自由廣場國際會議廳〈以下簡稱本廳〉之場所及設備租賃使用事宜而訂定,供承租使用人共同信
  守遵行。
二、開放時間:
  本廳每日開放時間自上午八時三十分至晚上十時三十分止,區分為〈1〉上午八時三十分至十二時三十分〈2〉
  下午一時三十分至五時三十分〈3〉晚上六時三十分至十時三十分等三個時段場次;分別按使用場次計費。
三、使用範圍:
  本廳可提供租用人使用之範圍包括門廳、會議廳、貴賓室、準備室、翻譯室、討論區等特定空間及相關設施與設
  備,承租人可依實際需要決定租用之範圍及設備,但實際使用仍須以本廳書面簽認之「國際會議廳租賃合約」所
  載為準。
四、場地租用及簽約:
  〈一〉租用人依舉辦活動之需要,事先向本廳查詢場地使用狀況,並由本廳承辦人與租用人作必要之討論、報價
     與諮商;本廳提供之各項資訊僅供租用人承租前之參考,俾作決定,在雙方未簽訂「國際會議廳租賃合約
     」前,不具任何法律效力。
  〈二〉簽約前租用人須詳填本廳提供之「國際會議廳租賃合約」相關資料欄位,並繳付簽約時應繳費用,經本廳
     認可並簽署後合約正式生效。
五、租金及費用:
  〈一〉【會場租金】:依本廳『會場租金價目表』計費,租金內已含空調、一般照明及基本清潔所需費用,但不
     包括租用人活動前後佈置或清理會場所遺留廢棄物之清除費用。
  〈二〉【設備及器材租金】:租用人如需使用會場標準配備以外之其他設備器材,或要求本廳提供其他額外勞務
     服務時,依本廳『設備及器材租金價目表』另行計費。
六、付款辦法:
  〈一〉簽訂「國際會議廳租賃合約」之同時,承租人應即繳付【會場租金】總額之30%作為簽約金,【會場租
     金】餘額最慢應於活動舉辦日之一個月前全部付清,並同時繳付適額之保證金。
  〈二〉【設備及器材租金】及其他服務費用,租用人最遲應於活動日之一星期前全部付清。如有臨時追加項目,
     其費用應於活動結束前結清。
七、活動計劃變更之處理:
  〈一〉租用人之活動因故取消、改期或調整計劃,而有解除合約、縮小租用範圍或縮短期間之必要時,應以書面
     通知本廳,否則應依原租賃合約之約定履行【會場租金】給付義務。
  〈二〉租用人按前項規定解除合約時,其已繳交之【會場租金】依以下方式處理:
     1.解約通知在原合約活動日之三個月前送達本廳時,乙方已付之【會場租金】簽約金全額無息退還。
     2.解約通知在原合約活動日之一個月前送達本廳時,如原活動期間之場地已有第三人承租,則【會場租
       金】全額無息退還;否則已繳交之【會場租金】任由本廳沒收。
     3.解約通知送達本廳日期距原合約活動日不足一個月時,【會場租金】之簽約金予以沒收,其餘已繳交
       之【會場租金】需待原活動期間之場地有第三人承租始予退還,否則該【會場租金】任由本廳沒收。
       租用人如有繳交之【設備及器材租金】及其他服務費用時,全額無息退還。
     4.租用人縮小租用範圍或縮短租用期間時,其縮減部分比照前項辦理。
  〈三〉如遇颱風、地震等天災或人力不可抗拒因素而導致本廳無法使用,或租用人無法如期舉辦活動時,本廳得
     協調租用人依原合約條件擇期延後使用,期間限於三個月內,且以一次為限。
八、活動計劃之通知與執行:
  〈一〉租用人於簽約同時,應提供活動計劃及相關負責人資料予本廳,俾利進行各項準備及協調作業。
  〈二〉租用人所舉辦之活動,不得違反公共秩序與善良風俗;活動進行中,租用人應負責維護會場秩序,並保障
     與會人士之安全。
  〈三〉租用人所舉辦之活動如依法需經主管機關核准時,租用人需事先取得核准,並自負一切法律責任。未經本
     廳書面同意,租用人不得將本廳列為活動之主、協辦或贊助單位。
  〈四〉未簽約前,租用人不得對外公開在本廳場地舉行活動之宣傳,否則任何不利雙方之損失均由租用人負全責
     賠償。
九、場地使用限制:
  〈一〉租用人所舉辦之活動應遵守『自由廣場大樓管理規則』之相關規定。
  〈二〉租用人應遵守會場最大容量之限制,與會人數不得超過該最大容量。
  〈三〉租用人及其與會人士不得在會場內從事與活動計劃無關之行為。
  〈四〉租用人不得將租賃範圍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、分租或轉借予第三人,但事前經本廳書面同意者不在此限。
  〈五〉租用人如有違反上述事項之事實時,本廳得加以制止,必要時得停止活動之進行以維護公共安全,租用人
     不得請求任何賠償。
十、會場使用規定:
  〈一〉租用人及與會人士應妥善維護租用區域各項裝潢、設施與設備,如有人為損壞須照價賠償。
  〈二〉十二歲以下孩童不得進入會議廳。
  〈三〉禁止攜帶任何餐點、食物或飲料(含礦泉水及鋁箔包)進入會議廳。
  〈四〉租用區域全面禁煙,並禁止嚼食檳榔與口香糖。吸煙人士請至專設之《吸煙室》。
  〈五〉與會人士應自行保管攜入物品,本廳不負責任何保管賠償責任。
  〈六〉各類物品之運搬應遵守大樓規定動線及使用大樓專用手推車,嚴禁使用客梯及一般手推車。
  〈七〉活動期間所需之全部視聽器材應使用本廳提供之設備,如因會議性質特殊致有本廳無法提供之特殊設備時
     租用人應於簽約前提出告知,取得本廳同意自行攜入。
  〈八〉會議廳及所有租用區域之牆面、地板及天花板不得以漿糊、膠紙、膠水、膠帶、鐵釘、圖釘、訂書針等物
     品固定海報或文宣、裝飾品,如有任何佈置品,租用人於活動結束後應負責立即恢復原狀。
  〈九〉為維持大樓環境與秩序,不得於大樓公共區域內散發宣傳品、張貼標語、吊掛布條旗幟或進行促銷活動等
  〈十〉門廳及會議廳等室內不得擺置花籃。如有花籃一律擺置於走廊指定區域,並於活動結束後自行立即清離。
十一、保險:
   租用人應依實際需要,就「國際會議廳租賃合約」租用範圍投保公共意外險及第三人責任險;如因使用中發生
   任何意外事故,本廳均不負賠償責任。
十二、合約終止:
   〈一〉租用人如有下列情事之一者,本廳得不經催告立即終止合約:
      1.未按期限給付【會場租金】、【設備及器材租金】或其他約定之服務費用,經本廳催告仍未依限繳
        付者。
      2.本廳掌握具體證據,顯示租用人計劃舉辦之活動違反政府法令規定者。
      3.未經本廳書面同意,擅將本廳列為活動之主、協辦或贊助單位者。
      4.租用人未經本廳同意,將租賃範圍之全部或一部份轉租、分租或轉借予第三人。
      5.活動內容與「國際會議廳租賃合約」所載明顯不符,或其他嚴重違反合約約定之行為。
   〈二〉因前項事實而終止合約時,租用人不得請求退還各項已繳付之租金及費用。
十三、合約變更:
   「國際會議廳租賃合約」之任何變更均需以書面為之,否則不生效力。
十四、合意管轄:
   因租賃爭議需進行調解或訴訟時,以台灣台北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。